1、我國十分重視農村污水處理設備、醫院污水處理設備工作,早在1963年衛生部發出《關于加強醫療衛生機構污水、污物消毒處理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醫療衛生機構逐步解決醫院污水、污物處理設備。
2、1983年頒實施GBJ48-83醫院污水處理排放標準(試行)。
3、1984年發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六條招出:排放病原體的污水,必須經過消毒處理,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后方準排放。
4、1996年修訂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,將GBJ48-83《醫院污水排放標準》納入GB8978-1996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。
5、2001年發布GB18466-2001《醫療機構污水排放》要求,進一步強化醫療機構污水消毒處理。
6、2005年發布、2006實行GB18466-2005《醫療機構水污染排放標準》,要求新、擴、改建醫療機構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按本標準實施管理。
排放標準: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≥1h,接觸池出口總余氯3~10mg/L。
預處理標準: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≥1h,接觸池出口總余氯2~8mg/L。
2)采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做要求。
3、其他要求
(1)、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綜合醫療機構,污水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。
(2)、禁止向GB3838 I、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,GB3097
(3)、帶傳染病的綜合醫療機構,應將傳染病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。傳染病房的污水、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污水合并處理。
(4)、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污水,苦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,應進行脫氯處理,使總余氯小于0.5 mg/L。
(5)、污水處理站排出的廢氣應進行除臭除味處理,保證污水處理站周邊空氣中污染物達到表3要求。